按照立法的本意,法院在中国最终要成为一个中立的严格依法办事的裁判者,那么在破产事务中管理人就会担当重要角色。那么谁能成为管理人呢或者说更适合成为新破产法中所引进的管理人呢?
从世界目前有关国家破产法规定中来看,有的由律师来担任、有的由注册会计师来担任,我们国家则两种资格的人均可。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和律师执业在法律操作与会计实务方面实际上是划江而治,真正成功的的整合或者说融合很少。而法务会计师正是法律与会计进行沟通的载体与桥梁。虽然中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法务会计师尤其是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律师事务所有律师资格的法务会计可以首先以法务会计师的身份作出这样的尝试。再有就是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注册法务会计师可以组成破产清算事务所进行申请担当管理人的工作。
破产案件中指定管理人的相关规定中第七条的规定无疑可以作为有企业管理经验的法务会计师进行执业的依据: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第二款)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其它的条款要求都不难达到,这就为法务会计师的执业提供了可能性。
在进行一系列的试点后,法务会计师会体现出其执业的优点,从而取得社会尤其是法院法官的认同,那么通过提请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法务会计师担当管理人进行规范就具有了可能性。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能够通过部门颁布行政法规对法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执业准则予以规范,则是
更加可喜的事了。

